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技术要求对项目地块开展了资料调研、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形成以下结论:
1.地块在2011年之前一直为水浇地、林地、草地、沟渠、闫老吴村宅基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等农作物,2011年闫老吴村搬迁后住宅建筑被拆除,同时间地块内南部自西向东依次增加建设有新城指挥部、惠民湖建设指挥部、建桥指挥部等地表建筑,主要为周边土地开发的指挥部临时建筑;2011年之后地块内为空闲地,新城指挥部、惠民湖建设指挥部、建桥指挥部等地表建筑陆续拆除,直至现场踏勘时地块内仍为空闲地,现场调查时地块内所有建筑已拆除完毕,仅存新城指挥部地表硬化未破除,自身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3处。经污染识别后,从污染物迁移途径分析后,均判定其因污染物迁移造成本地块污染的可能性极小。且地块内及周边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事故,因此可基本排除企业通过污染物迁移对本地块造成污染影响的可能性。
3.本次调查地块内共采集35个土壤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地块外采集1个对照点样品,每个土壤样品采样深度为0-0.2m,经过现场对土壤样品使用XRF分析仪和PID检测仪进行VOC和重金属测试,得到的数据可以看出,所有检测项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Zn、Cr检出值均未超出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该地块未发现明显的环境污染状况,地块的环境状况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标准,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